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是工业盐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不料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11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是严禁食用的工业盐的情况下,多次向夏邑县食监所职工程某(已判刑)销售2000公斤,向某乡镇运管所职工王某销售500公斤,二人将购买的工业盐销售给其附近群众和学校,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和学生的身心健康。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是工业盐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