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11月22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害人时xx因对乡政府处理意见不满,在互联网发布帖子。2009年12月17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以让时xx在互联网删帖子为由,将时xx拘禁在柘城县稻香村宾馆、在水一方洗浴中心等处,时间长达六天之久。期间,李某、李某某、王某等人对时xx进行殴打,致其轻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