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履行合同义务是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具体体现,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现实中,总有人想出各种招数赖账不还。也可能拒绝还款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但是要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正所谓,法院只相信铁的证据,空口无凭。所以有人赢了官司,有人却输了官司。2011年春节前,家住宁陵县的被告潘xx雇佣原告乔xx为其承包的宁陵法院北侧3号楼工地支模板,欠原告工资并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证明 老乔工资下欠捌仟元(8000) 潘xx 2011年2月2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是事实,被告拒不支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支付下欠工资是因为原告未按协议完成约定的工程、给其造成了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潘xx支付原告乔xx工资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