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永城市人民法院在强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强化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范围拓展到各个审判领域,把调解工作贯穿各个诉讼环节,把调解责任落实到各个审判人员。着力推行“三全调解”机制,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全程调解
该院坚持全程调解制度,把“调解优先、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理念植根于广大干警之中,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案件立案后,及时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对有初步调解意向的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争在立案阶段达成调解协议;送达阶段,提前掌握纠纷成因及被告调解意愿,对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参与调解;开庭时,详细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判前;庭审后,对仍有望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急于下判,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宣告判决前,对当事人做判前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释法析理,做好心理辅导,提高其对法院裁判的“认知度”,以缓解矛盾,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奠定基础;宣判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认真做好解答,使当事人胜诉清楚、败诉明白,通过判前释法与判后答疑工作,使其能够认可或接受裁判结果,进而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人性化执法,把情、理、法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尽量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追求最佳执行效果。
二、全面调解
该院规定,所有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必须先行调解,并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
一是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把化解民商事纠纷案件作为整个工作的重点,把调解贯穿于各审判领域和诉讼全过程,建立起多元化调解机制,借助全社会力量化解纠纷。
二是加大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力度。为充分保护在交通肇事和伤害等类案件中致伤、致残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大力加强调解力度,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其幡然醒悟,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是加大行政案件的协调力度。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大对工作的协调力度,减少非诉执行案件的冲突和对抗。
四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在执行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行的理念,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措施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三、全员调解
该院建立了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工作制度,并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下的调解职责,整合全院司法资源,全员参与调解工作。同时,强调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通过他们的不懈努力,该院呈现出调解结案多、撤诉案件多、执行和解多、上诉案件少、发还改判少、上访案件少的“三多、三少”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