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人们深恶痛疾的一大“马路杀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刑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还要进行民事赔偿,正所谓醉酒驾驶得不偿失,处了刑罚又赔损失。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被宁陵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12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豫NA5013号轿车沿新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河路口南侧左转弯时,撞坏路东侧王xx的万客隆超市门口的大棚、货物和杜xx的“我爱我车”汽车装饰门市部的大门。经宁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xx赔偿给受害人王xx、杜xx各种费用人民币28500元。法庭上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