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承建楼房工程,不料施工过程中楼房坍塌,酿成四死一伤的重大伤亡事故。11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的情况下,即承包孙某的四间两层半民用住房建筑工程。该房屋南北11米,东西13米,分东、西两独立单元。孙某负责购买各种建筑材料和支付每平方米80元的工程建筑费。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蔡某组织16人的建筑队进行施工,8月20日房屋主体建成,8月21日6时许,在拆除东单元底层大梁模板支撑时,楼房坍塌,造成工人蔡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房主孙某被砸死,一人被砸致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鉴定,墙体砌筑施工质量低劣,砖柱实际承受压力超过极限承载能力,导致大梁坠落,引起楼房坍塌。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蔡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害人的家人对被告人蔡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承建楼房工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年龄较大,且身患疾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