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常某在得知母亲与人发生纠纷后,不是上前劝止,而是上前参与打架,致他人肋骨骨折伴错位。11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常某与其大娘庞某两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常某之母与被害人庞某的儿媳因挖地沿沟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常某和被害人庞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参与打架,被告人常某将庞某殴打致伤,致其左侧第4、5肋骨骨折伴错位。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常某被刑事拘留,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常某赔偿了被害人庞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常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已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