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张某以转让土地为由,骗取他人巨额财物,不料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11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以转让土地为由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人张某将位于县城永商公路西侧的一宗土地出让给某房产公司,该宗土地面积为38.8亩(以过户后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已办理土地使用证3个,现有两个土地使用证,一个在银行抵押贷款,每亩8.8万元,总地款341万元(以证为准),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张某没有履行合同,先后骗取房产公司现金31.1万元。2010年6月30日到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