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朱某在向他人索要工资时,言差语错,一时冲动将他人打成轻伤。11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5月10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及其父亲等人到某服装厂向该厂老板韩某索要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朱某用板凳将韩某的父亲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韩某的父亲的伤系重伤。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赔偿韩某的父亲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