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型工程车与被害人魏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相撞后,被害人魏某拦住郭某让其下车,郭某没有下车反而加速逃跑,不料将魏某轧成重伤。12月1日,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4日晚,被害人魏某驾驶豫NA3607号帕萨特轿车行驶到阏伯路老南关路段时与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型工程车相撞,魏某就下车拦住工程车并双手抓住司机郭某左胳膊的袖子让其下车,郭某没有下车并加大油门向西行驶,魏某一直抓住郭某的袖子跟着车跑,后因体力不支被甩到在地,工程车从魏某身上轧过去后向西行驶,被害人魏某尿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尿道损失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