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不料触犯刑律,后悔已晚。11月17,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夏邑县城见到与其还没有离婚的妻子生活在一起的金某在一辆货车上,被告人李某拿起木棍将金某的货车玻璃全部砸烂,又用木棍将金某的左胳膊打伤,致其左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金某的伤情系轻伤。案发后,李某家庭赔偿金某医疗费等费用30000元。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