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伤者农民工朱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待遇对朱某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已按判决金额全部履行了义务。
今年6月28日,被告胡某驾驶豫N62222号本田轿车,沿新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建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到市平原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10月16日,经司法鉴定认定,朱某左足损伤变形为九级伤残。法庭查明:朱某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000余元;轿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险额122000元的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朱某户籍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自2009年10月到市豫华机引农机具有限公司打工至今,工作期间一直居住在厂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已一年以上,且生活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6006元,保险公司一次性全部支付,使受伤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