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两次,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可屡教不改的陈某在刑满释放不足一月时间,即2011年6月30日又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6月30日上午11时,被告人陈某在古宋乡东店子村路上物色目标欲行抢夺,这时被害人付某骑电动车经过此地,被告人陈某上前将付某的金项链抢走后,欲骑摩托车逃跑,被付某抓住,在撕扯过程中将付某拉倒在地磕伤。经法医鉴定付某之伤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格为4648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03年11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