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用人单位未登记,工伤认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1-12-12 10:07:1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受害人万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受害人万某所在单位没有依法登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了工伤死亡认定。

        睢阳区法院查明,原告曹某在商丘市310国道以“恒宇车辆维修”名义从事汽车电焊维修服务,万某曾在原告处打工。2010年8月27日下午,万某在上班途中距单位不足5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万某及肇事司机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后万某的妻子李某以商丘市恒宇车辆维修厂为用人单位,向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定万某为工伤死亡,原告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另查明,“恒宇车辆维修”未经依法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经营的“恒宇车辆维修”用工属非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据此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万某事故应适用该办法获得赔偿,被告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撤销。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