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但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殴打无辜,往往又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造成轻伤的可以被寻衅滋事罪竞合犯包容,此时择一重。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解xx在本村多次对本村村民王xx进行辱骂和殴打。经法医鉴定王xx伤情为:腰背部损伤为轻伤,眼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解xx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宁陵县法院依法判处管制二年。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xx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被告人解xx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给被害人,且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