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李健违规超越前方停靠的车辆时,撞到从车上下来的王大举,自己受伤,摩托摔坏,为索赔偿,将对方王大举告上法庭。后王某提起反诉。近日,夏邑县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健的诉请,并依法判令李健赔偿王大举医疗费3640元。
2008年11月9日下午,王大举驾驶面包车行驶在夏永公路上,当行至冉庄时,看到亮起了机油指示灯,遂在路的右侧将车停下,李健在未按喇叭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面包车的右侧超越,将刚下车的王大举撞伤,花费医疗费360元,同时李健也跌倒造成右小腿骨折,住院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640元。于是李健将王大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3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正常停车,原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反道超车且未鸣号,造成与下车检测车辆的王大举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被告均受伤,该起事故中被告并无过错,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