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杨某在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与李某等人发生冲突,杨某被李某一方的人殴伤。6月15日,杨某与被告人刘某以及朱某等人一起喝酒时说起此事,刘某建议教训一下李某,其余人员均赞同。当日傍晚,被告人刘某与杨某、朱某等人驾车从在某超市门前找到李某,刘某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菜刀等凶器,将李某右手臂及头部砍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李某之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凶器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