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20日,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农村琐事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刘某在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后,又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57.13元。
2011年8月28日下午,原告杨某从郑州回到家时发现自己地里的树被刮了,于是杨某就站在地旁大声叫骂。被告刘某及其妻子苗某听到后,出来与杨某发生了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刘某将原告致伤,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睢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被告刘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但是对民事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引起本案诉讼。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等项损失。结合查明的事实,原告杨某的伤确实是被告刘某殴打所致,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原告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57.1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