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19日,中院民三庭在夏邑县会亭镇巡回开庭,公开审理刘洪华等人诉泰康人寿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六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经多方协调,该六起案件均予调解结案。
2009年上半年,泰康人寿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孙连峰在夏邑推销保险,刘洪华等六人在其劝说下每人购买了两份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孙连峰告知六人每份合同的保费为一万元,合同期满后即可享受保险收益。但在履行过程中,刘洪华等六人发现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为终身,每年需交费一万元,起止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至2072年6月28日。刘洪华等六人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期限与孙连峰告知内容不一致,遂以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六人缴纳的保险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立案受理后认为,目前保险市场管理尚不规范,部分业务员为促成保险合同的达成,在与客户的协商过程中,往往不能尽到合同中限制投保人权利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成立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在合同签订后,因与投保人的预期利益相距甚远,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同时因在刘洪华等六人的居住地还有多人购买该保险,与保险公司也已产生类似纠纷,均等待本案结果作出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考虑案件作出判决后可能引发的不良连锁反应,主审法官于庭审前多次与保险公司相关领导沟通,劝说公司从整体利益角度出发,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及可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达成初步的调解意向后,为进一步发挥出六起案件良好的导向作用,合议庭决定到当地巡回开庭审理,庭审顺利结束后,当地村委积极配合法庭进行协调工作,经与保险公司负责人长达半小时的电话沟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即保险公司将刘洪华等六人缴纳的保险费予以退还,并补偿给每人500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时表示,将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同时合理解决公司与其他投保人所产生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