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李某王某系同班同学,因小事在学校门口厮打,致王某重伤。6月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因在教室内向本班同学王某扔东西发生争执,其后王某扬言放学后收拾李某。当天下午放学后,王某在本校门口外追赶上李某,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朝王某腹部扎了一刀,造成王某肠穿孔。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该院受理此案后,多次深入案发学校走访被告人的班主任、任课老师以及同班同学,多方面了解李某的在校学习情况及平时表现,发现李某案发前并无劣迹,平时能够刻苦努力学习,性格无偏激之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也一直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希望继续上学;被告人的亲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是初中生,案发突然,系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放到社会上改造不致危害社会,本着对待未成年人罪犯惩教结合的方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