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汪某多次入户盗窃,流窜作案,偷盗他人的电动车、摩托车、电冰箱等财物,销赃所得款项用于自己生活挥霍。1月27日,被告人汪某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从2009年8月份起,在虞城县利民镇、山东单县等地,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盗窃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摩托车、电冰箱等财物,后经物价部门核算价值共计人民币58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汪某多次入户盗窃、流窜作案,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随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