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赵某使用化名,虚构事实,以能为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收到法律的惩罚。4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通过网友认识被害人申某,其化名为李某,并虚构自己在市政府上班。以能为申某表弟李某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李某某的母亲)现金4万元。2010年7月初,赵某又以给申某安排工作把自己的钱花完了,自己有个工地没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被害人申某处骗取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之父已返还被害方现金5万元整。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化名,虚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通过其家人积极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确已悔罪,适用缓刑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