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4月26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未登记结婚,父亲外出不归,女儿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原告刘一某的父母刘某、高某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于2010年3月10日生下刘一某,刘一某一直随母亲高某生活。由于被告刘某外出下落不明,对女儿刘一某不尽抚养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一某作为高某与被告刘某的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对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被告刘某应当向刘一某支付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的一半,直至18岁,遂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刘一某抚养费148.19元(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77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