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2012年4月27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好分居三年之久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何某与被告翟某离婚,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生活帮助费3000元。
原、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此而分居3年。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曾花费大量医疗费,现已基本痊愈,但生活困难。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嫁妆一套现存放在被告家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之久,经多次调解,原告仍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一套应归原告所有。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致使现在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告应适当帮助被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