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家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人谅解。4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14时08分,在商柘路27公里+300米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沿商柘路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皖N12779(现车号为皖NN9692)号长安客货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2012年1月11日,王某亲友与被害人家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积极对被害人家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确已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