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2012年4月25日,虞城法院站集法庭审理了一起双方年龄相差12岁的的离婚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结束了四个月的婚姻。
原告杨某家住西安,被告宋某家住虞城,2011年8月二人在一次旅行的途中相识,并互生好感,经过一个月的相处后,于2012年元月登记结婚。由于二人相识时间不长,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年龄差距过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对一些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4月8日,杨某向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原、被告婚前缺少必要的了解,且年龄悬殊达12岁,在婚后生活中双方对诸多问题均难以达成共识,且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和好难度较大,且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也并非最佳选择。承办法官从细节出发,耐心细致的做被告宋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设身处地的劝导,宋某终于意识到双方年龄悬殊确实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二人在婚后生活中的确出现了许多不能相互适应的状况。思考再三后,宋某最终同意与杨某达成离婚协议,结束这段短暂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