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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法不容 判处拘役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2-05-03 10:54:30


    商丘法院讯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月27日,被告人薛某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薛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虞城县田庙乡赵庄村北柏油路西侧的16棵杨树伐掉。后林业部门鉴定,被伐杨树的总蓄积为11.15立方米。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属于法律意识淡漠引发的犯罪,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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