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那么,就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出现了,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案件应该由谁来管辖?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本文主要讨论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案件是否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占案件的被害人为了寻找侵害人有时会求助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报案后,认为该侵害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时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当公安机关对侵占案件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提起批准逮捕时和移送公诉时,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管辖。此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理由是侵占罪虽然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一旦进入公安的立案侦查程序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只要征得被害人同意,该案件就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从而获得管辖权,可以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就像故意伤害罪中轻伤害案件一样。另一方面,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该种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诉了,公安司法机关才能处理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要经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检察机关不宜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实际上是一种法院不经过检察机关的公诉而通过被害人起诉获得管辖权的一类案件,但是法院对这三类自诉案件管辖权的获得是存在差异的。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出,本法条第二项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属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由被害人自己选择,当被害人选择自诉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被害人的起诉直接获得管辖权,当被害人选择公诉的时候,法院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获得管辖权;本法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实际上是法院应该通过公诉途径获得管辖权的案件,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案件不予处理,为了保护被害人利益,法院对此类案件才可以通过被害人起诉而获得管辖权。
我们认为: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管辖权,只有法院通过被害人起诉的方式能够获得管辖权,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侵占案件也就不能行使管辖权。当侦查机关对侵占案件侦查终结并提请逮捕或者公诉时,检察机关不应该行使批准逮捕权或者公诉权,应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但是,这种规定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存在,比如对于某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且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如果在这个时候通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实际上没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浪费了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此,在下一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们建议充分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告罪的制度设置重新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处理方式、适用范围进行审定。建议修改为只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但是,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要经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就本法条的规定而言,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对象自然是法院,但是其他两类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对象是否依然是法院,还是可以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对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告诉的对象可以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之告诉对象是法院。否则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就没有必要将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单独列项,而直接归入可公诉可自诉案件的类别中去了,所以从逻辑的角度看,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告诉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法院。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从管辖权的角度而言可以分为三类:只能自诉的案件、可以公诉可以自诉的案件、公诉案件(例外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受理时可以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的处理机关当然是指法院,但是告诉人是否只能是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被害人受到强迫、威胁没有办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代为告诉,但是检察机关在代为告诉中是否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是否改变自诉案件的本质,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一旦介入,就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但是这种做法有时会产生没有充分尊重被害人自诉权利的后果。
综上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管辖权,只有法院通过被害人起诉的方式能够获得管辖权,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侵占案件也就不能行使管辖权。当侦查机关对侵占案件侦查终结并提请逮捕或者公诉时,检察机关不应该行使批准逮捕权或者公诉权,应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