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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两种鉴定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2-05-03 16:00:40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可避免会遇到鉴定的问题。鉴定结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的鉴定体制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医学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这两类鉴定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侧重于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却有很多问题存在,事关法官的裁决、当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有无过错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鉴定在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主体、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鉴定的性质、鉴定的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总体而言,医疗纠纷发生后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重于在医学专业领域对医疗行为予以评价,而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偏重于在法医学领域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有无过错予以评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委托当地或异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以尽可能的排除“医医相护”的现象。一般而言,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仅要面临患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而且还面临着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美好的,但是由于现实中人们对医生、医疗机构的普遍不信任,加之医学会的鉴定缺乏有效而又值得信赖的监督机制,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招致普遍的质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工作得以规范,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等都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医疗损害中的司法鉴定也逐渐增多。如此一来,本就专业性强、案件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在两种鉴定并存的情况下便更加难以处理。

    二、审判中如何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两种明显不同而又事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的鉴定,并没有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而在审判实践中明确该如何适用。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寻求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取得司法效益和成本效益的双赢。

    其一,已经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应结合该鉴定,积极调解,调解不成再行判决。此类案件,大多是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较大,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相对偏低,而医疗机构又往往认为既然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患者又主张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法官在具体的赔偿项目、数额方面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得出,并适当调低。因为医疗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法官的裁判不仅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医学的自身特性、医学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其二,针对已经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又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也是被广泛关注的案件。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先天缺陷”,患者更倾向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侧重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大多法院要求以司法鉴定为依据,从而排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用。但是医学非常复杂,一些看似简单的医疗损害涉及医学不同的专业领域。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其主体是法医。法医主要来自法医临床专业,并不具备医学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可能不能准确判断医学中一些难点。因此仅仅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可能使得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将这两种鉴定结合起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完成对医疗侵权的认定。

    三、结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同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者各有利弊,不能断然偏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科学性,但医学专家往往缺少法律知识,患者担心医疗机构与医学会及鉴定人员“医医相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医医学专业性又受到医学专家的质疑,但是法医与当事人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因而其中立性也就被患者广泛认可。两种鉴定各有侧重,各有优劣,审判实践中应充分吸收二者的优点,以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但是由于两种鉴定,耗费时间,耗费资源,因此还应积极探索更加公正、权威、经济的鉴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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