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以民二庭最近审结的一起辛某诉席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例,双方争议的标的并不大,但对立情绪十分严重,原告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完了活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对方实在不仗义,被告却认为原告给自己干的活有瑕疵,自己不但不应该给原告工资,原告还要赔偿自己相关的损失。双方意见僵持不下,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起案件最终在民二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当庭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的调解协议,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此类案件的一些难点。为及时妥善解决此类案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难点作一些分析和思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两大难点:
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
二是查证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又短,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重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因违法成本太低,用工单位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应加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既增设违约责任。
二 加强调解工作,对拖欠工资方既要向其说明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又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耐心说明国家相关政策及农民工出门干活养家糊口的难处。组织原、被告认真核算,并向双方讲解利害关系,敦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尽力避免农民工打赢了官司,却依然难以拿到自己应得工资的后果,达到双赢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