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李某在为房主逯某、逯某某建房时,因楼板断裂将左脚砸伤,作为原告的雇主秦某对原告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负担,而房主逯某、逯某某作为受益人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房主与雇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不在重复履行赔偿义务。5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458.5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逯某、逯某某因家庭建房,将该工程包工不包料承包给被告秦某承建。被告秦某又雇佣原告李某等人进行实际施工,并约定每天支付原告工资130元。2011年8月16日,被告秦某让李某等人在三楼上楼板时,因楼板折断落下,将原告左脚砸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63天,花去医疗费41292.9元,其中被告秦某支付32000元。经鉴定,原告李某左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令查明,被告逯某已经与被告秦某达成协议,支付了60000元赔偿费。原告之父83岁,之母84岁,原告兄弟6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458.56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雇佣原告李某进行建房施工,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并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秦某负担。被告逯某、逯某某作为建房的房主,系受益人,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在此事故中,秦某作为雇主,负责处理原告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并无不妥,其与被告逯某、逯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故被告逯某、逯某某不应再重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李某对其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秦某负担,对已支付的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