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当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被告人周某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5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0时15分,被告人周驾驶“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南幅由西向东行驶至338KM+343M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与在行车道内给 “解放”货车补充油料的被害人赵某、朱某、朱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朱某、朱某某三人当场死亡,“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三被害人家人分别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7月11日,到鹤壁市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