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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无望 不当得利应返

  发布时间:2012-05-10 16:36:56


    商丘法院讯 原告为陈某提供出国咨询帮助,陈某预付保证金20000元,后因情势变更,陈某未能出国,原告将保证金汇给了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未退回陈某,原告胡某返还陈某保证金后,要求被告张某返还保证金。5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胡某退现金20000元及收到该款至返还之日期限的利息(利率按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07年10月,原告胡某负责的保定市某远洋经济信息咨询部为甲方和陈某为乙方签订了委托协议1份,约定甲方提供申请赴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出国咨询帮助,陈某向原告缴付申请出国各项费用56000元,其中预付保证金20000元,出国后再交6000元,剩余可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工作后从工资里按比例逐步扣除。还约定由于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出国,甲方退还乙方交付的全部保证金。陈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胡某汇款20000元。后因情势变更,陈某未能出国。

    2007年11月6日变更被告张某为乙方和原告胡某负责的保定市某远洋经济信息咨询部为甲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1份,约定内容同上。

    2008年10月6日原告胡某将包含陈某的20000元保证金在内的80000元汇给了被告张某。后陈某要求原告胡某返还20000元保证金,,并由法院判令原告胡某返还陈某保证金2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某将包含陈某的20000元的保证金在内的80000元汇给了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应当将该笔款支付给陈某等人但未支付,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和合同约定占有该笔款,原告已将陈某的保证金返还,故被告张某应当将该笔款及时返还给原告,被告没能及时将该款返还给原告为此造成原告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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