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因与同车间的同事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跑到车间外面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干活用的剔骨刀,朝同事左胸部一刀,同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5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商丘市某食品包装车间工作时,与同车间的员工刘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跑到车间门外面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干活用的剔骨刀,回到车间后朝刘某左胸部扎一刀,刘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上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上叶破裂、贯通,大量失血而死亡。当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争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