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冯某,女,1974年出生,婚后已生育二个女孩,1996年9月又生一女孩,取名亚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小亚楠刚满月,冯某便将其送到姨母--冯某的姐姐家,将小亚楠交由姐姐冯某某抚养。基于姊妹亲情,其姐冯某某啥话没讲,就接受了对小亚楠的抚养。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子女渐渐地长大,冯某及其家人想把亚楠接回家中,由其直接抚养。而其姐冯某某,由于对小亚楠多年抚养,甥女感情颇深,又加上自家经济条件也不怎么好,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便不同意让亚楠回去,小亚楠也不情愿离开姨母。虽然几经协商,却始终未能解决问题。遂后,冯某家人声称要强行要回孩子,而冯某某这边则固然坚持,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将亚楠交给其父母抚养。无耐,冯某与其丈夫于2012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某把亚楠交由其直接抚养。
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传唤当事人,在吃透案情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亲自到当事人家中,邀请当事人所在村民组织的负责人和双方主事的人共同参加,深入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强调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讲清原告有权要求抚养亚楠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阐明冯某某对小亚楠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是一种代养关系,而冯某某有权获得补偿的道理。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冯某某同意将二原告之女凤楠交由二原告抚养,二原告一次性给付冯某某抚养凤楠经济补偿款20000元,并一次性交接、履行完毕,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收到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