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农用三轮车而予以购买,后又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且属于累犯,受到法律制裁。5月15,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一天,被告人苏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失主王某)而予以购买,后又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825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苏克跃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