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王某和其妻在网店上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红枣,不料触犯刑律,双双获刑又受罚,后悔已晚。4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和其妻张某在家中利用电脑开设了淘宝网店“**养生红枣吧”、“**阳光铺”,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红枣,销售金额达94646元。后案发,2011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和其妻张某被刑事拘留,7月11日,二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其妻张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非法销售的枣制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