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程某听说母亲被人打伤后,为替母亲出气,一拳将他人鼻子打成轻伤,结果触犯了刑律。4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听说其母亲被同村村民程某某及其家人打伤后,为替母亲出气,心中顿生怒火,即赶到医院看过其母后,正巧遇到程某某,程某某见状跑开,被告人程某追赶至县城某小区内,用拳头击中程某某鼻部,致其鼻子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程某某的伤系轻伤。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