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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池泡澡起争执 致人轻伤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5-21 09:00:10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孟某在泡澡时,与同池泡澡的夏某发生争执,一拳将他人打成轻伤,不料触犯了刑律。4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同其他人在县城康复路某洗浴中心洗浴时,与同池泡澡的夏某发生争执,一拳将下部面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夏某的伤系轻伤。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孟某被行政拘留。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孟某赔偿受害人夏某经济损失45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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