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本来想通过承包工程多赚些钱,谁知在工程结算时,借款超出了结算数额,无奈之下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因借款的返还,双方发生争执,日前,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15000元。
2010年9月,王某承包了李某在某镇的一项工程,为了工程及时进行,王某多次在李某处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2011年11月,工程快结束时,双方进行了清算,李某发现王某多借了15000元,遂要求王某返还,但王某称没有现钱,就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春节前还清,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没有偿还,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被告王某承认借条系自己书写,但认为自己是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且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自己并不欠原告钱,因王某仅有口头陈述,并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在调解未果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