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闫某看到自己的亲戚被人打,顿生怒火,二话没说便出手伤人,致人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5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闫某酒后到县城南环路某建筑工地,看到其表姐的公公与受害人李某发生厮打,顿生怒火,遂上前用拳头殴打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左额部、左眼部、鼻部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某的家人与受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