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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邻里动手 致人轻伤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3 09:23:43


    商丘法院讯 邻里之间为了蝇头小事,话不投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致她人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5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二年。

    被告人王某,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2010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和本村村民陈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掰住陈某的手往后推,将陈某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陈某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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