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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摩托两相撞 各有责任互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23 09:25:54


    商丘法院讯 一辆轿车与一辆三轮摩托发生碰撞,导致四人受伤。5月17日,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法院多方调解,双方达成互相赔偿的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18时,被告李杰驾驶车主为被告金梅所有的小轿车行驶至虞营路与衡山路交叉口时,与原告张玲驾驶的无牌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志玲及其余乘车的张三、张四和谢明三原告受伤。后经虞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志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的三原告要求被告李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289元。

    被告辩称,愿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原告张玲应赔偿被告李杰的车辆损失。被告李杰驾驶的小轿车投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行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在审理中,经多次耐心地调解,原告与被告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玲各项损失42412元,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2182元,赔偿原告张四各项损失11598元,赔偿原告谢燕各项损失19017元。二原告张玲赔偿被告李杰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本事故处理终结,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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