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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树期间起纷争 一时冲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23 15:47:39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臧某在刨树时与他人发生厮打,持刀将人捅成重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5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8日,被告人臧某与其父在所在村伐树时,咋断了同村村民韩某家的树,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臧某用匕首将韩某的儿子藏某某腹部刺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24704元。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臧某某的伤情已达八级伤残,构成重伤。同年8月9日,被告人臧某住到那个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亦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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