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县(市)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五)完成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内设审判机构及职责
(一)立案庭:负责涉诉信访工作;属中院受理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信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卷宗收转;负责诉讼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信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
(二)立案第二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及立案登记;办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依法办理诉前调解、诉前保全、不予受理案件;负责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上诉案件卷宗收转、向基层法院移送卷宗、法律文书、文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五)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少年犯罪的第二审案件等;做好少年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
(六)民商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指导;办理其他有关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商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二审民商事案件;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办理相应的申请复议案件。
(八)民商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二审民商事案件;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办理相应的申请复议案件;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民商事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本院自赔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商事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商事再审案件;依法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刑事、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
(十一)环境资源庭:依法审理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以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本院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民事及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依法审理应由本院审理的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权属争议等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以及监管失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审查、提审或指令再审,指导全市法院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等。
(十二)执行一庭: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商事一审裁判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提级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三)执行二庭: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监督机关批办案件的查处以及涉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四)综合科:负责全市法院执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执行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调研、对外协调、委托案件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十五)司法技术处:承办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
(十六)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负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负责全市法院其他审判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