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田先生与林女士于2010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6岁的儿子由田先生抚养,双方约定林女士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探望孩子(但时间间隔应在一个月以上),且在暑、寒假期还可以接孩子回家居住。
但是自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田先生及其家人一直拒绝林女士探望孩子,更不用说接孩子回家居住了。林女士了解到,田先生离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由其爷爷、奶奶照看。更让林女士不能接受的是田先生外出时安排家人不让林女士探望孩子,林女士无奈之下将田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判由田先生抚养后,其剥夺林女士的探望权,即剥夺了孩子享受林女士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对孩子的成长有不利影响。因此,林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虞城县法院遂依法判决孩子由林女士抚养,由田先生给付林女士子女抚养费1651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