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能毁掉幸福家庭。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事故,致一人伤亡。5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j***号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济阳时,将行人赵某当场撞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即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赵某负次要责任。后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人经济损失170500元,被害人家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伤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