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擅自伐树数10颗,不料触犯刑律。5月18日,夏邑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齐河乡一村庄砍伐杨树10颗。经鉴定,共计活立木蓄积为21.2215立方米。同日被告人王某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