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金某只因看不惯他人超车,与人发生厮打,用水果刀将人刺伤,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代价。5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骑摩托车途经郭店乡一村庄时,因该村村民刘某骑摩托车超越被告人金某时,二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金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月8日,被告人金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同年4月6日,被告人金某与受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刘某医疗损失等费用共计6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