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牢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已审结的29起破产案件中,妥善安置涉案职工近万人,为98%的破产企业职工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应享有的补偿金、拖欠工资等劳动债权均得到了清偿。法官们用自己的真情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多次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好评。
强化专业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虞城县法院非常重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才培养和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该院专门指定12名商事审判人员负责破产案件的审理,在12名审判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7人,占58.4%,具有大专学历的5人,占41.6%。审理中庭长全部担任审判长,个别案件主管副院长还亲自担任审判长,保证了较高的审理水平。专业型、经验型、知识型法官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为破产案件的稳妥处理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忠诚为民,谨慎审查,严把立案,多方协调资金。虞城县是多年的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企业效益不好,导致破产企业多,下岗职工多,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问题复杂,审理周期长,不安定因素较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2011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颁布实施后,虞城县法院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较好地坚持了向中级法院汇报备案制度,规定破产案件必须经院审委会进行研究,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立案,确保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积极与土地、财政、审计、税务、房产等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建立多部门共同参加的破产案件联席会议制度,首先征得各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为破产财产的有序处置和职工安置打下政策和资金基础。2004年以来该院审理的20多起破产案件中的土地处置收益经协调当地政府全部返还用于职工安置,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公正廉洁,严格监督,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在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意见、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经常对管理人提出法律上的指导性意见,并对不能胜任职责的管理人成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更换,确保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几年来已先后有4名清算组或管理人成员因不能履行职责被更换,1人因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
体现为民情怀,关心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的生活,妥善处置信访事件。2003年以来该院先后受理了虞城县工经委所属的酶制剂厂、协作公司、 棉针织厂等十多起破产案件,上述企业由于多年来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等福利待遇,导致职工上访频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审理案件的民一庭法官高度负责,在很短的时间内向政府部门争取到了政策渠道和资金支持,使长期困扰主管机关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得到了化解,受到县政府和县工经委领导的高度赞扬。在审理虞城县医药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企业资产少,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达到70%,造成职工情绪极不稳定,先后有十几名职工到相关部门信访或反映问题,主管县长先后8次召开协调会,在资产依法处置后有十户困难职工因对安置不满意仍坚持拒绝搬迁,并与买受人多次发生摩擦,审判人员与清算组的同志先后二十多次到这十户困难职工家中走访,讲法律、谈政策,在县领导的同意下,又最大限度地为十户困难职工争取到了一定数额的搬迁补偿。曾多次上访的职工武爱荣、武爱丽、王秀荣等人还代表职工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她们说:“企业破产了,我们虽然失去了工作,但仍能感受到社会各界给予的温暖。”虞城县法院还积极与工商、劳动、民政、税务等部门协调,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十几年来为下岗职工争取再就业1026人次;为自谋职业的职工协调减免各种费用;2010年8月和2011年12月,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先后向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协调资金300多万元为虞城县粮食局油厂、虞城县印刷厂的400多名破产企业职工办理了职工失业保险;为600多名职工发放了困难生活补助费;为98人次办理了困难救济补助;为16名离休人员落实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文件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虞城县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因此受到这些老干部们的大力支持。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干警们的核心价值观得到进一步提升,“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意识得到加强。